(草 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“一带一路”文学联盟(Literary Network of the Belt and Road,以下简称“联盟”或“LNBR”),由“一带一路”共建国家和地区的文学组织,文学出版、研究、推广、版权保护机构以及文学家、翻译家、评论家、出版家等共同组建,旨在加强文学交流、增进作家友谊、推动优秀文学作品译介传播,
助力文明交流互鉴,促进民心相通。
第二条 联盟以共商、共建、共享为宗旨,弘扬和平合作、开放包容、互学互鉴、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,坚持相互尊重、平等协商、繁荣共进、美美与共的原则,搭建文学交流合作平台,发挥文学在推动民心相通上的独特作用,增进民众相互理解、信任和友谊,助力国家关系良好发展,为把“一带一路”建设成为和平之路、繁荣之路、开放之路、绿色之路、创新之路、文明之路作出文学界的贡献。
第三条 联盟总部设在中国北京。
第二章 基本职能
第四条 搭建文学交流合作平台。联盟致力为“一带一路”共建国家和地区搭建文学交流合作的平台,充分调动文学创作、翻译、出版、研究、版权保护等领域的力量和资源,发挥各自优势,推动全方位文学合作,服务各国作家开展文学交流,倡导各国文学界分享文学创作经验。联盟将搭建双边和多边文学
交流机制,举办文学论坛、作家写作营、翻译家工作坊等活动,形成文学领域常态化合作机制。
第五条 开展人员互访交流。在广泛征询联盟成员意愿的基础上,有计划地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互访,结合文学实际,安排适宜的参观访问,增进对到访国历史、人文、社会等方面的了解,为作家创作相关文学作品提供便利,推动文学家、翻译家、评论家、出版家巩固和发展友谊,保持经常性业务交流,探讨
双边或多边常态化合作。
第六条 推动优秀文学作品译介传播。形成优秀文学作品相互推介机制,逐步建立优秀文学作品推广传播平台。鼓励各国出版机构、文学报刊和网络新媒体翻译出版或刊载其他国家优秀文学作品;组织作家参加国际文学活动;深入学校、图书馆、书店等,举办文学讲座、图书推介等活动;支持优秀网络文学
作品的推广传播。
第七条 加强青年文学人才培养。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文学家、翻译家、评论家、出版家参与联盟举办的活动,鼓励各国文学组织和机构加强对青年文学人才的培养,组织优秀青年文学人才进行跨国采访、采风、创作、培训等活动。
第八条 促进文学版权保护合作。交流各国文学版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,促进本国对文学版权的保护。互相提供有关文学版权的信息,以利加强各国在保护文学版权方面的合作。举办文学版权保护专题讲座和培训,增强作家版权保护意识,为作家保护版权提供帮助。
第三章 组织架构
第九条 联盟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需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在文学界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学组织,文学出版、研
究、推广、版权保护机构,或有代表性的文学家、翻译家、评
论家、出版家;
(二)自愿加入联盟;
(三)拥护联盟章程。
第十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,理事从创始会员、特邀会员中产生,负责决策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;理事会设理事长,由中国作家协会担任,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,沟通协调、督促落实联盟重大工作事项等。理事会任期为2年。
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,作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;秘书处设在中国作家协会,负责联盟日常运转、活动开展、理事会决策执行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入会采取邀约制。联盟授权秘书处承担相关工作。联盟会员可以向秘书处推荐组织或个人加入联盟。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,由秘书处发出邀请,受邀组织或个人填写相关入会材料即可加入。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加入情况。
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权利:
(一)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二)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;
(三)获得各国优秀文学作品推介信息;
(四)接收联盟简报等材料信息。
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章程;
(二)积极参加联盟活动;
(三)维护联盟权益和声誉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如主动退出,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。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会员退出情况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决定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运行机制
第十七条 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,巩固已有合作关系,研商拓展合作措施。
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,联盟不定期举行理事会议,研究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。经与会理事协商,理事会可提出相关指导性倡议,供联盟会员参考执行。
第十九条 联盟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
(一)组织会员互访、参访活动;
(二)举办论坛、对话、写作营、工作坊等文学活动;
(三)组织签订双边、多边合作协议;
(四)为会员创作提供便利;
(五)组织会员开展“一带一路”跨境联合创作;
(六)提供优秀文学作品推广传播平台,为作品互译传播提供服务,推动实现作品信息资源共享;
(七)开展文学创作、翻译、出版、版权保护等方面的专题培训;
(八)协助会员开展版权保护与合作;
(九)根据会员需要,提供其他有针对性、个性化服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写就,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。